-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交复印件));委托代理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代理委托书或公证书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还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不动产权证(原件);(房产证和土地证)
4.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或者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不动产交易合同(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每件550元
-
办理部门
办理窗口:南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证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办理科室:登记三科 电话:85723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