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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抵押人:(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抵押权人:(1)取得合法金融许可证资格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2)金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不动产评估报告(原件);5. 不动产评估确认报告(原件)6.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7.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8.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资金回笼协议书;9.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原件);10.未垫资情况证明;(原件);11.在建工程调查表(原件);12.在建建筑物测绘报告(原件);13.抵押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及经备案的公司章程;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原件);.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注:1、在建工程所占范围内土地必须是未办理抵押才可以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土地证原件或不动产权属证书需提供并暂押我处,抵押解除后方可取回。
2、未垫资情况说明指施工方就在建工程未垫资情况作出的详细说明,然后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3、在建工程抵押必须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勘查在建工程现场,确认在建工程位置及在建工程进度状况,勘查现场工作人员需就现场勘查情况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及签字确认。
4、在建工程不得为第三方贷款做抵押担保,抵押所得款项只能用于在建工程建设,资金用途必须在借款合同上有明确约定。
5、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须经房管局开发科、县拆迁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先行对在建工程进行审核,各单位需在在建工程情况调查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并加盖公章。自建房在建工程抵押须经区拆迁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先行对在建工程进行审核,并在在建工程情况调查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并加盖公章。
6、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需如在建工程确认了办理预售许可的需提供预售许可证,部分抵押解除时需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解除部分情况。自建房在建工程无预售许可证,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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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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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1、住宅:80元/套;2、非住宅:55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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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办理窗口:南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证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办理科室:抵押科 电话:85723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