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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2)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须提供机关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如上述授权他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交复印件);境外委托需认证或公证。
3、不动产权证或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房屋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以简单、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意见);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地价缴纳凭证或证明;
(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证明;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证明;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房屋部门等有权批准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补交价款的凭据;涉及划拨转出让等土地权利性质变更批准文件,补交土地出让金凭据;
(8)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权籍调查成果(原件):面积、界址变化的,提交登记机构或不动产权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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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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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和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按登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四、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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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办理窗口:南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证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办理科室:登记二科 电话:85737902

